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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申請資訊

    項目

    申請資格與內容

    申請方式

    洽辦單位

    全民健保老人健保費自付額補助

    1.自105年1月1日起,凡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在國內居住超過183天之年滿65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市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未滿70歲之老人,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2)最近一年核定綜合所得稅稅率5%或查無報稅資料者。
    (3)最近一年核定綜合所得稅稅率12%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自符合資格之次月起,補助健保費自付額每人每月最高補助第六類地區人口(目前為749元)。符合以上資格者,經申報為受扶養人,其健保費自付額補助標準,依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稅率定之。
    2.本項補助民眾無需提出申請,每月由民政局提供比對老人名冊資料,社會局提供補助資料送中央健保署,經健保署比對全國投保人口後直接辦理減免。
    3.惟為避免資料疏漏,凡符合補助資格而未獲補助者,請備妥以下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社會局老人福利科辦理。
    (1)繳費證明資料
    (2)身分證影本
    (3)存摺封面影本
    (4)印章
    (5)核退申請表及領據
    4.若因核定稅率或國內居住天數未滿183天不符合補助者,當在同一年度內變更核定稅率(跨年度由本局統一查調無須提出申請)或返國居住已超過183天,欲申請本市老人健保費自付額補助者,請備妥以下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社會局老人福利科辦理。
    (1)身分證影本
    (2)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護照影本)
    (3)健保自付額補助資格異動申請表
    如有調整,依社會局公告為主。

    高雄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健保自付額補助資格異動申請表
    高雄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減免自付額保費核退申請表

    戶籍地區公所民政課(健保投保事宜)、社會(經)課(洽詢補助事宜)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337-3376~8、3373370

    重陽節敬老禮金

    1.為發給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65歲或原住民年滿60歲,於當年6月30日前已設籍本市,至重陽節30日前仍持續在籍之市民,由民政局提供符合名冊,60至64歲原住民及65歲至99歲老人之敬老禮金由區公所匯款或派員送達到家;百歲以上長者,由市長或指派專人慰問。
    2.發放標準:
    (1)未滿80歲者,每人新台幣1,000元。
    (2)80歲以上未滿90歲者,每人新臺幣1,500元。
    (3)90歲以上未滿100歲者,每人新臺幣5,000元。
    (4)100歲以上者,每人新臺幣10,000元。

    印章、身分證正本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337-3376~8、3373370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市民。
    2.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2,485元)2.5倍(31,213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之1.5倍(29,967元)。
    4.全家人口存款(含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1)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每人每月核發7,463元。
    (2)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每人每月核發3,731元

    1.全家戶籍相關資料
    2.國稅局出具之所得暨財產證明及稅籍資料等文件
    3.申請人私章
    4.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7-3372~5

    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置

    1.設籍本市且年滿65歲以上長者,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列冊各類低收入戶)。由本市立案且經地方政府最近一次評鑑為優、甲等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收容養護。
    2.補助內容:
    (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標準者(即列冊各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核予補助18,000元整,實際進住未足1個月者,以每月實際進住日數乘以每日600元,按月核計。
    (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標準者(即列冊各類低收入戶)暨失能程度評估為重度以上及需仰賴維生設施設備者:每人每月核予補助20,000元整,實際進住未足1個月者,以每月實際進住日數乘以每日666元,按月核計。

    應備文件:
    1.申請書正本、低收入戶證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自願進住機構同意書、申請進住養護機構同意書。
    2.公、私立醫院體檢表正本【體檢項目至少包含胸部X光檢查、糞便檢查(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及寄生蟲檢驗)、血液常規及生化、尿液檢查】。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老人公費裝置假牙(承辦單位:衛生局)

    1.對象
    (1)一般老人:民國99年11月26日(含)前設籍前高雄縣、市且計畫 開辦期間仍設籍於本市之分別依序為 40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之65歲以上長輩,同 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終生不予重複補助。
    (2)中低收入老人
    ①民國40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之高雄市民長輩。
    ②經本府社會局認定資格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符合上開條件之一者且於計畫開辦期間仍設籍本市者。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3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2.篩檢時間:自105年3月1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 (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3.篩檢地點(機構):高雄市立民生、聯合、大同、小港、岡山、旗津及鳳山醫院、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3區衛生所(苓雅區、左營區、前鎮區衛生所)及與本府衛生局特約牙醫醫療院所。
    4.假牙裝置地點(機構):與本府衛生局 特約牙醫醫療院所。

    應備文件:身分證及印章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713-4000轉6002

    居家服務

    1.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行動不便、無法自理生活或家人無法照顧之市民,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2.由受託居家服務單位派合格照顧服務員至老人家中提供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身體照顧服務。
    3.補助標準:
    (1)輕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25小時
    (2)中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50小時
    (3)重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90小時
    4.服務費每小時200元,補助比率依不同福利身分別定之:
    (1)一般老人:補助70%,自付30%(每小時自付60元)
    (2)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2.5倍或「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者:補助90%,自付10%(每小時自付20元)
    (3)「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1.5倍者:全額補助。

    1.應備文件:申請表
    2.服務單位: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1)全國單一號碼:4128080
    (2)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電話:(07)713-4000
    傳真:(07)713-4973
    網址:http://khd.kcg.gov.tw/Main.aspx?sn=666
    ◎中正站(鹽埕、鼓山、左營、楠梓、三民、新興、前金、苓雅、前鎮、旗津、小港區)
    電話:(07)713-4000#1811、傳真:(07)713-4973。
    ◎仁武站(鳳山、鳥松、仁武、大社區)
    電話:(07)373-2935、傳真:(07)373-2940。
    ◎大寮站(大寮、林園、大樹區)
    電話:(07)782-1292、傳真:(07)782-1295。
    ◎岡山站(岡山、橋頭、燕巢、田寮區)
    電話:(07)622-4718、傳真:(07)622-4351。
    ◎美濃站(旗山、甲仙、茂林、六龜、美濃、桃源、杉林、內門、那瑪夏區)
    電話:(07)682-2810、傳真:(07)682-2812。
    ◎永安站(彌陀、梓官、茄萣、永安、阿蓮、湖內、路竹區)
    電話:(07)691-0923、傳真:(07)691-2961。
    3.各行政區居家服務單位。

    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預防走失老人安心手鍊

    1.設籍本市之市民罹患失智症、智能障礙、精神異常、有走失傾向或曾走失者。
    2.凡符合服務之對象首次申請「安心手鍊」1條均免費。
    3.手鍊上鑲有服務對象之姓名及兩支聯絡電話,隨身配戴於手上,以預防走失。

    應備文件:申請書、申請人及聯絡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或警局通報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長青綜合服務中心:771-0055轉3351

    免費搭乘市營公共車船及捷運半價優惠(敬老卡)

    1.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市民,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捷運車站辦理敬老卡,享有免費搭乘市營公共車船與捷運半價優惠。
    2.屆齡65歲長輩,可提前於生日前二個月辦卡。
    3.如為遺失、損毀等人為因素重新辦卡,需先洽一卡通票證公司掛失後,至各捷運站申請二次辦卡;惟考量原鳳山中心27行政區距離偏遠,設籍原鳳山中心27行政區民眾可至戶籍地區公所申請二次以上辦卡。

    應備文件:印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半身一或二吋照片2張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高雄捷運公司各捷運車站

    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類別者,或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者。
    2.經鑑定醫院鑑定合於障礙等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應備表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2.近3個月內之1吋半身照片3張。
    3.委託代辦者,須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4.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本市設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涉及身心障礙鑑定疑義,請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07-7134000轉5703~5706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1.服務對象: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2)未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擇一申請)。
    (3)30歲以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下者。
    (4)30歲以上或年滿20歲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家中有2位以上身心障礙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下者。
    (5)安置於經政府最近一次評鑑乙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本市甲等以上之養護中心及護理之家。
    2.服務內容:
    (1)低收入戶依核准收費標準全額補助(即該障別等級之最高額) ;中低收入戶核予75%或85%補助。
    (2)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①未滿30歲,依家庭經濟狀況核予補助75%、50%及25%。
    ②30歲以上者或年滿20歲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者;家中有2名以上身障者,依家庭經濟狀況核予補助85%、70%、60%、50%及40%。

    應備表件:
    1.申請書。
    2.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3.家戶人口中15歲以上日間部學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家戶人口中有軍公教退休人員最近2期月退俸資料。
    5.診斷證明書:
    (1)精障者需醫生證明屬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建議表第5、6類者。
    (2)申請安置護理之家如有插管者,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註明插管。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07-3368333轉3950、3952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1.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2.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3.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4.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5.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6.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非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應符合下列標準:
    ①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 倍,且未超過 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9,967元)。
    ②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③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備註:家庭應計算人口包含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另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有下列情況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
    1.未滿十六歲、2.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3.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者(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福利內容
    1.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8,499元;輕度障礙每人每月核發4,872元之補助款。
    2.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872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月核發
    3,628元之補助款。
    3.符合申請資格且非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4,872 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628元補助款。

    應備表件:
    1.申請表、申請人及委任人國民身分證正本、私章。
    2.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如授權書(委任書)、退休俸(金)證明...等。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7-3368333轉2062或3373374、3373375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1.補助條件:
    (1)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2,485元)。
    (3)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券、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每人7萬5,000元整。
    (4)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53萬元。
    (5)列冊人口自有汽車乙輛,總排氣量未達2000c.c,且車齡超過4年以上者;以營生為主或有特殊照顧需求者,汽車總排氣量及車齡不受此限。
    2.補助金額:
    (1)第一、二、三類撥發家庭生活補助。
    ①第一類列冊人口每人每月1萬2,324元
    ②第二類每戶每月6,115元
    ③第三類(春節、端午、中秋)每節每戶2,073元
    (2)第一、二、三、四類春節慰問金,單身每戶2,000元,有眷每戶3,000元。
    (3)子女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未滿15歲者或15-18歲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月2,695元。
    (4)就學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6,115元。
    各項補助於月底發放,皆直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應備文件:
    1.申請調查表(至區公所填寫)。
    2.全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
    3.國稅局出具之所得暨財產證明及稅籍資料等文件(自行檢附或委託區公所查調)。
    4.其他證明文件: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在營服役證明等。
    5.申請人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身分證。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里辦公處;戶籍地社福中心;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7-3368333轉2446、3374或3373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