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與內容:
1.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市民。
2.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2,941元)2.5倍(32,353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之1.5倍(30,632元)。
4.全家人口存款(含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福利內容:
1.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每人每月核發7,463元。
2.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每人每月核發3,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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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與內容:
1. 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備齊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2. 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接受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3)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4)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5)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6)同一受照顧者受數人照顧時,以主要照顧者一人請領本津貼為限。同一照顧者照顧數人時,亦同。
3.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規定不能工作之情事如下:
①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
②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③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④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⑤受監護宣告。
(2)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①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②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③受照顧者二等親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4. 每月補助特別照顧津貼5,000元,每月須接受督導訪視是否有照顧之實及照顧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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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與內容:
1. 為發給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65歲或原住民年滿60歲,於當年6月30日前已設籍本市,至重陽節30日前仍持續在籍之市民,由民政局提供符合名冊,60至64歲原住民及65歲至99歲老人之敬老禮金由區公所匯款或派員送達到家;百歲以上長者,由市長或指派專人慰問。
2. 發放標準:
(1)未滿80歲者,每人新臺幣1,000元。
(2)80歲以上未滿90歲者,每人新臺幣1,500元。
(3)90歲以上未滿100歲者,每人新臺幣5,000元。
(4)100歲以上者,每人新臺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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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1.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2.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3.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4.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5.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6.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非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應符合下列標準:
①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30,632元)。
②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③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備註:
家庭應計算人口包含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另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有下列情況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1.未滿十六歲、2.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3.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者(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福利內容:
1.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8,499元;輕度障礙每人每月核發4,872元之補助款。
2.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872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月核發3,628元之補助款。
3.符合申請資格且非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872 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628元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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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條件:
1.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2,941元)。
3.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券、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每人7萬5,000元整。
4.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353萬元。
補助金額:
1.第一、二、三類撥發家庭生活補助。
(1)第一類列冊人口每人每月1萬2,324元
(2)第二類每戶每月6,115元
(3)第三類(春節、端午、中秋)每節每戶2,073元
2.第一、二、三、四類春節慰問金,單身每戶2,000元,有眷每戶3,000元。
3.子女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未滿15歲者或15-18歲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月2,695元。
4.就學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
,每人每月6,115元。
各項補助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發放,皆直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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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與內容:
1.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行動不便、無法自理生活或家人無法照顧之市民,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2.由受託居家服務單位派合格照顧服務員至老人家中提供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身體照顧服務。
3.補助標準:
(1)輕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25小時
(2)中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50小時
(3)重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90小時
4.服務費每小時200元,補助比率依不同福利身分別定之:
(1)一般老人:補助70%,自付30%(每小時自付60元)
(2)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2.5倍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補助90%,自付10%(每小時自付20元)
(3)「低收入戶」或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1.5倍者: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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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與內容:
1. 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市民,為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老人;且獨居或行動不便需要餐食服務者,向長期照顧服務中心或社會局提出申請。
2. 送餐服務:提供午餐或晚餐(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低收或中低收入戶之獨居且行動不便老人,每餐最高補助30元,一般老人須自費
3. 居服備餐:由居家服務單位至家中進行餐點準備。(居服備餐者不予補助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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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與內容:
1. 設籍本市年滿70歲以上市民或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身心功能退化、行動稍有不便、較缺乏社會參與及社會互動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或相關醫師證明文件),生活能自理、自我照顧者,向社會局長青中心提出申請。
2. 優先服務對象:以80歲及65歲以上身心功能退化者為優先。
3. 提供生活照顧、文康休閒、聯誼、教學、講座、保健等服務。
4. 低收入戶免費,中低收入戶自付50%,一般老人自費申請(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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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與內容:
1.資格:
(1)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評估為失能或經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評估為一至二分者(一年內),有日間照顧需求者。
(2)照顧服務費補助標準:
①一般老人:補助70%,自付30%。
②符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至2.5倍者:補助90%,自付10%。
③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者:全額補助。
(3)餐點費、交通費、洗澡費、衛教費另計。
2.內容:
(1)日間照顧中心:提供護理、生活照顧、機能回復訓練、文康活動、餐點等服務。
(2)多元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提供:
①日間照顧服務:提供護理、生活照顧、機能回復訓練、文康活動、餐點等服務。
②居家服務:由照顧服務員到宅服務,提供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備餐、陪同就醫等等。
③夜間臨時住宿(機構喘息):備有寢室可供長輩臨時住宿,一週至多可住宿3日,且安排人員陪同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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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與內容:
1.設籍本市且年滿65歲以上長者,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即列冊各類低收入戶)。由本市立案且經地方政府最近一次評鑑為優、甲等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收容養護。
2.補助內容:
(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標準者(即列冊各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核予補助18,000元整,實際進住未足1個月者,以每月實際進住日數乘以每日600元,按月核計。
(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標準者(即列冊各類低收入戶)暨失能程度評估為重度以上及需仰賴維生設施設備者:每人每月核予補助20,000元整,實際進住未足1個月者,以每月實際進住日數乘以每日666元,按月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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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與內容:
1. 設籍本市滿1年以上且年滿65歲以上長者。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不含列冊低收入戶)者。
3. 限進住本市已立案且經主管機關最近1次評鑑為優、甲等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含受本局仁愛之家委託辦理養護服務單位)。
4. 中低收入老人領取本項補助期間,不得重複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收容養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市民重傷病住院看護費等其他補助。領有最高額度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國民年金老人年金。
5. 經社會局派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重度失能者:每人每月核予補助11,000元整,實際進住未足1個月者,以每月實際進住日數乘以每日366元,按月核計。
(2)中度失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專案核予補助,每人每月核予補助8,700元整,實際進住未足1個月者,以每月實際進住日數乘以每日290元,按月核計:
①獨居或僅與65歲以上配偶同住。
②主要照顧者、扶養義務人或同住家屬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
③領有失智症身心障礙證明或經診斷為失智症(CDR評估為3分以上)。
④其他經評估確有機構服務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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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與內容: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年滿65歲以上,獨居或年老夫婦,無法定傳染病及精神疾患者。
2.支持型住宅(銀髮家園):
(1)現住房屋為租賃或借用者,日常生活可自理或日常生活功能量表評估為輕度失能者。
(2)現住房屋雖為自有者但居住環境不理想(如無電梯等),且日常生活功能量表評估為輕度失能者。
(3)家庭環境使老人居住有不安定感或不安全感等因素或其他經由評估認定符合申請條件者。
(4)中(低)收入且領取老人生活津貼或社會局列為老人保護個案者,經評估其有住宅需求 者,優先提供承租。
(5)提供以下服務:
①基本管理:包括生活、福利訊息提供、關懷服務、協助送修傢俱或家電等物品。
②保護性看視:包括叮嚀服藥、有異常狀況即主動協助就醫,以及協助處理緊急事故。
③協助餐飲服務:協助購買中餐、晚餐或自行於社區中購買。
④協助家務整理服務:協助每月簡易家務整理服務。
⑤協助引進各項支持性服務:依老人需求協助申請,如居家服務、24小時緊急救援通報服務。
3. 附設失能日間照顧中心:經日常生活功能評估為輕、中、重度失能者,提供個案管理服務、護理及生活照顧服務、餐飲服務、機能回復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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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2.50歲以上,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達中度失能以上者。
3.設籍於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因就學確有需要,得每學期向教育局申請使用,經該局通案審核通過後,轉報交通局統一調度派車。
服務內容:
1.以電話或傳真預約方式辦理。
2.服務區域以高雄市為限,起點或迄點須為於本市,必要時得延伸至鄰近縣市。
3.服務時間: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午6時至晚上11時。
4.收費標準:
(1)一般費率:比照本市計程車日間費率二分之一收費,低收入戶比照高雄市計程車日間費率三分之一收費,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2)共乘費率:以計程車日間費率三分之一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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