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容對象:
居住國內,因家人無暇照顧或行動不便之老人,需仰賴專人照顧且無須護理技術以外之醫療需求老人為主。
二、收容床數:
總計三十八床,最大容量四十五床。區分為安養十床、養護二十床、長期照護八床。
三、養護收容條件:
需設籍本國,且無法定傳染病、精神疾病、或開放性肺結核、性病等者。且需有法定親屬委任本中心代為照護者。(公費就養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出具委託書)。
四、養護類別:
就醫約定:
受照護人情況如突然轉急或有其他意外事故,本中心逕送適當之醫院診療,診療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受照顧者自行負擔。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本中心恕無法受理照護:
精神病患者,患有法定傳染病、具暴力行為及嗜菸酒等。
一、公費就養者:
由縣府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自費就養者:
由本人或親屬、法定代理人檢附左列表件向本中心行政組申請。